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在涉及到离婚纠纷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配,通常会遵守以下这些公认的法律原则:首先,需要明确界定哪些资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哪些又应当视为各自独立的个人财产。
针对那些共同所有的婚姻财产,法庭往往会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在此基础上还会充分考量诸如双方有否犯下不当行为、为家庭作出贡献之多寡,以及子女抚养所需等诸多现实因素。
若有一方查出存在隐匿、转移、出售、损毁共有财产等不道德或违法行径,那么其有权要求在合理范围内减
少或避免对此类财产的分配。
二、离婚诉讼期间对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另一方的借款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内产生的借款并不必然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双方对此项借款双方达成共识,即共同决定承担这笔债务;或是此笔债务实际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并耗费,那么才可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反地,倘若双方并未就此借款形成共同的偿付意愿,而且这笔借款也没有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便应属于借款方的私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诉讼期间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离婚诉讼期间,如若对方限制我方与孩子接触,应如何应对? 若对方拒绝您探望子女, 首先应尝试与之进行友好磋商并明确告知您享有法定探视权利。
若遭到禁止探视,建议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而争取法院的公正裁判以及强制执行的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探讨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时,我们知道这其中涉及诸多因素,像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特殊财产如房产的分割方式等。同时,与财产分割紧密相关的还有债务的分担问题,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哪些属于个人债务仅需一方负责,这都是需要明确的。而且,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又该如何处理呢?如果您对这些与离婚诉讼期间财产分割相关的债务分担、恶意转移财产应对等问题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